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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2005]59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成果的转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l45)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天台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成果的转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l45)精神,决定设立天台县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金),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负责管理。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台县专利资金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切块,每年按当年预测数额划拨,积余延伸至下一年,不足在下一年增拨。  

第三条 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中国专利、涉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二)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

  (三)优秀专利工作者和优秀发明人的奖励;

  (四)专利宣传、培训、服务工作的资助。

第二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四条 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专利请求书中申请人落款地址必须是天台县辖区),作为第一申请人,在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外发明专利必须是获得相关国家专利局当年的授权证书;

(二)国内发明专利必须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三)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的授权证书;  

(四)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的授权证书。

第六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 国外发明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年专利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5、专利申请材料。

(二) 国内发明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5、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6、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7、专利申请材料。

(三) 实用新型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年专利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缴费凭证复印件;5、专利申请材料。

(四) 外观设计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年专利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缴费凭证复印件;5专利申请材料。

第七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标准

(一) 国外发明专利获得证书后的当年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资助,同一发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二)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的当年,每件补助3,000元人民币;获得证书后的当年再补助5,000元人民币;

  (三)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证书的当年每件补助1,500元人民币;

  (四)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证书的当年每件补助1,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第八条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专利意识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效益卓著;  

(二)拥有自主开发的专利产品5件以上(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有2件以上的自主专利产品在线生产,每年都有不少于2件新研发的专利项目授权;

  (三)重视专利制度建设,单位里设有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档案有专人分管;

  (四)重视专利法规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都有活动。

  第九条 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台县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

  (三)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及人员分工情况说明文书;

  (四)单位参与或举办专利活动情况说明;

  (五)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被授予天台县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金额度为3万元;并由天台县人民政府颁发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被授予国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被授予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同时授予各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奖金按最高档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三条 优秀发明人的条件为:

  (一)其发明的专利项目多项已经实施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其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准,在专业领域中获得好评;

  (三)其专利申请拥有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多人合作申请中是第一发明人。

第十四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的条件为: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专利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二)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中具有献身精神;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开拓,不断进取,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每三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和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常年受理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和奖励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按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发出资助或奖励通知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资助或奖励通知书到科技局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经资助的专利技术在转让时,须报天台县专利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利资金管理机关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并对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在专利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专利资助申请全年受理,定期兑现。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均以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周年内有效,逾期不补。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台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

天台县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天台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请求书

 

 

此信息发布于2005-8-24 1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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