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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成果的转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l〕4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天台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成果的转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l〕45号)精神,决定设立天台县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金),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负责管理。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台县专利资金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切块,每年按当年预测数额划拨,积余延伸至下一年,不足在下一年增拨。
第三条
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中国专利、涉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二)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
(三)优秀专利工作者和优秀发明人的奖励;
(四)专利宣传、培训、服务工作的资助。
第二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四条
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专利请求书中申请人落款地址必须是天台县辖区),作为第一申请人,在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外发明专利必须是获得相关国家专利局当年的授权证书;
(二)国内发明专利必须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三)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的授权证书;
(四)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的授权证书。
第六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
国外发明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年专利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5、专利申请材料。
(二)
国内发明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5、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6、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7、专利申请材料。
(三)
实用新型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年专利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缴费凭证复印件;5、专利申请材料。
(四)
外观设计专利的:1、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年专利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缴费凭证复印件;5专利申请材料。
第七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标准:
(一)
国外发明专利获得证书后的当年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资助,同一发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二)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的当年,每件补助3,000元人民币;获得证书后的当年再补助5,000元人民币;
(三)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证书的当年每件补助1,500元人民币;
(四)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证书的当年每件补助1,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第八条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专利意识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效益卓著;
(二)拥有自主开发的专利产品5件以上(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有2件以上的自主专利产品在线生产,每年都有不少于2件新研发的专利项目授权;
(三)重视专利制度建设,单位里设有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档案有专人分管;
(四)重视专利法规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都有活动。
第九条
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台县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
(三)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及人员分工情况说明文书;
(四)单位参与或举办专利活动情况说明;
(五)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被授予天台县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金额度为3万元;并由天台县人民政府颁发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被授予国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被授予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同时授予各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奖金按最高档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三条
优秀发明人的条件为:
(一)其发明的专利项目多项已经实施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其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准,在专业领域中获得好评;
(三)其专利申请拥有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多人合作申请中是第一发明人。
第十四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的条件为: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专利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二)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中具有献身精神;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开拓,不断进取,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每三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和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常年受理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和奖励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按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发出资助或奖励通知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资助或奖励通知书到科技局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经资助的专利技术在转让时,须报天台县专利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利资金管理机关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并对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在专利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专利资助申请全年受理,定期兑现。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均以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周年内有效,逾期不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台县科技局专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
天台县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天台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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