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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增强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制内容
失职追究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拆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失职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三)失职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过错失职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③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
④办事者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⑤对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故意未告知清楚的;
⑥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⑦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⑧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③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④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⑤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⑥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
⑤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⑥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⑧科室(单位)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四)失职追究由局机关效能办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天台县科技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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