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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履行科技管理职能,争取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科技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全社会树立规范、公开、高效、廉洁的新形象,特制定本公开办事服务承诺制度。
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产品技术成熟,已经鉴定或中试,并有小批量生产;
(3)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经济效益可观投入产出率大于或等于1比4,利税率:(国家级>20%,省级>18%),投产后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实际实施能力。
2、申报材料:
《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表》和有关附件(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用户报告、查新报告、资产报告、信用等级证明、奖励证书、外销合同等),如申请贷款还要准备《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报表》。申报国家级火炬项目需提供上述材料一式十一份,省级火炬项目一式六份。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申报人向我局申报,由我局向台州市科技局、省科技厅逐级申报。
国家级项目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1日,省级项目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1日。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83930575 联系人:葛世革
科技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潜在的、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申报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材料附件,包括
(A)营业执照
(B)近二年与最近一个月经法定单位审计的会计报表与审计报告
(C)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D)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E)专控、专卖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号及许可证
(F)知识产权归属证明
(G)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计划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书、用户定单。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申报企业向本县科技局申报,由本县科技局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申报。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83930575 联系人:葛世革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及认定
1、申报条件:
企业原有的研究开发中心,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
申请组建条件:
(1)申请组建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台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且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企业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
(4)具有较强的技术依托单位;
(5)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
申请认定条件:
(1)县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能承担中心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
(3)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4)中心所依托企业的科研开发费占销售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
2、申报材料:
申请组建材料:按《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提纲编写并提交。
申请认定材料:
(1)《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能说明达到申请条件的相关附件。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市科技局将采取常年受理,由我局逐级向上推荐、定期认定的方式。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83930575 联系人:葛世革
民营科技机构(企业)的申报和办理
1、申办条件审查:
(1)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2)有必要的与经营规模、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额。
A
兴办各类技术开发服务性公司(中心)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其它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B
兴办各类非营利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及咨询服务部(站)的注册资金:个体单位不得少于1万元;合伙单位不得少于3万元;法人单位不得少于5万元。
(5)能够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至少有专职人员3名,其中科技人员2名以上。
2、申办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须包括下列内容:
A
申办机构(企业)的目的意义及发展打算。
B
企业法人(负责人)。
C
机构(企业)经济性质。
D
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E
经营地址。
F
归口单位。
(2)民营科技机构(企业)申请表。
(3)民营科技机构(企业)章程。
此章程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章程相一致。
(4)民营科技机构(企业)组成人员名册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原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股份合作协议书、办公用房使用协议书、技术合同或技术转让协议书、其他有关协议书、规章制度、聘书等。
(6)特殊行业需要行业管理机关的许可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办公场地、试验设备条件、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新产品开发成果推广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3、审批程序:
对申请人的资格、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创办机构的资金、设备、场所、经营范围、经济性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分管副局长接到汇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答复。1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审批。审批后,申报人需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83930566
联系人:鲍晓飞
工业、软科学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
1、鉴定和评审范围
(1)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基础性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以进行鉴定。列入县级、本市级及省级科技计划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基础性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以进行评审。
(2)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或评审:
a、计划外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b、计划外软科学研究成果;
c、已申报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d、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e、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f、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报。
2、申请材料
申请鉴定(评审或验收)应当准备以下文件:
(1)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
(2)技术文件汇编;
(3)检测报告;
(4)用户使用报告;
(5)对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项目,必须提供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
(6)对有污染物产生的企业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
(7)其它附件如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查新报告等;
(8)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推荐名单。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1)组织
鉴定由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委托下级科委(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评审由科委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委托下级科委(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主持评审。
(2)形式
鉴定形式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a、检测鉴定;
b、会议鉴定;
c、函审鉴定
(3)程序:
a、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b、按鉴定要求,编写鉴定技术文件,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报书”,附全套技术资料文件报科技局,逐级转报至申请鉴定的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批鉴定的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出具鉴定许可证,方可组织鉴定。
c、鉴定要形成统一格式的鉴定证书,批准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证书经批准签定和组织鉴定的部门盖章后有效。
评审的形式和程序与鉴定相同。
(4)受理时限:我局常年受理。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
电话:83930566
联系人:鲍晓飞
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申报
1、申报条件:
凡本县单位或个人近二年来完成的,并已经过鉴定、评审(验收)而作出评价的下列任意一种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1)科学研究(包括科学考察)成果经验证,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殊或规律方面有重要创新,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明显作用的;
(2)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经应用和鉴定(验收),其重要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经验收,在技术上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重要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重大生产技术改革项目经验收,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挖掘生产潜力、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6)技术发明创造已经取得专利权,并已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科学决策研究有新的突破,经实际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8)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有重要创新,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成效的,
(9)其他对促进科技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2、申报材料:
(1)《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市级由我局推荐,省级由台州市科技局推荐;
(2)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含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
(3)鉴定许可证及证书;
(4)单位负责人参与技术工作证明;
(5)成果应用、投产证明;
(6)经济效益证明;
(7)特殊行业许可证。
3、署名规定:
获奖项目完成人员的署名,限于对解决该项目的关键科技技术问题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一般限列5人,如获一等奖可列7人;获特等奖的署名不超过12人。单位领导人作为项目完成人,须由本人写出具体情况,其他主要完成人员签名确认,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项目的关键科技技术问题按分工各自都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以项目完成单位署名,进行常规技术配合的单位作协作单位署名。署名顺序以贡献大小排列。仅提供加工、测试、分工、计算、试用等一般委托服务的单位,不予署名。
4、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台州市科技进步奖:
(1)每年的1月至3月受理申报;
(2)4月份完成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3)6月份完成行业评审组预评;
(4)6月份完成评委会评定,并征求异议,报市政府审批;
(5)7月份公布授奖项目并授奖。
台州市科技进步奖:受理时限3月15日,由我局推荐上报。
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由台州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申报时间由6月1日前。
5、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
电话:83930566
联系人:鲍晓飞
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申报办理
1、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区域性星火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星火示范镇、星火示范企业建设的需要,或有可能成为区域性星火支柱产业的生长点。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并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一般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3)短期内投产并达到一定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确的发展目标,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4)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具有相应的承担项目条件。
(5)农业星火计划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技术达到当地先进水平。
(6)在申报新项目时,应完成已承担的项目。
2、申报材料:项目第一申请人应提供:
(1)申报国家级星火项目、省级星火项目,应填写国家科委印制的“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和浙江省科委印制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十份。
(2)如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还须填报“浙江省科技开发贷款申请表”一式六份和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报台州市星火项目,须填写“台州市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
3、申报程序和受理时限:
(1)申报人向县科技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向台州市科技局申报。
(2)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项目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25日,申报下一年度省级项目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25日。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
83930566
联系人:鲍晓飞
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国家重点新产品:
(1)在国内首次(或首批)试制成功的产品;
(2)产品已进行生产定型鉴定或样机(样品)鉴定,并已有一定批量生产及销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高,一般应具备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5)具备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6)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1)在省内首次(或首批)试制成功的产品;(2)其它符合上述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第(3)、(4)、(5)、(6)条。
2、申报材料:
国家重点新产品:
(1)申报表;
(2)鉴定证书;
(3)对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项目,必须提供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
(4)查新结论报告;
(5)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验测报告;
(6)用户证明;
(7)对有污染物产生的企业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
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具备上述(1),(3)条件材料。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申报单位通过本县科技局初审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申报时限为每年11月10日以前,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申报每年分两期,第一期截止到每年4月10日,第二期截止到每年10月10日。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83930565 联系人:崔 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申请人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范围: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全同。
2、登记所需材料:
由技术合同卖方当事人(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提供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和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3、工作程序
(1)登记时限: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2)登记程序:认定机构审查合同文本及附件后作出认定结论,并办理登记手续,核发登记证明。如认为不足以确认合同性质的,3天以内通知退回补正,当事人可在30天以内补正完毕,再申请登记。
4、收费标准:
按浙价费[1995]209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经认定后的每份合同,技术交易额在5千元以下的,登记费15元;交易额在5千元至1万元的,登记费25元;交易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登记费40元;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登记费60元。
5、经办科室:科技管理一科,电话:83930565
联系人:崔
敏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推荐
1、申报条件:
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企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科技人员占职工比例:大专学历或助工以上占30%以上,从事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
(3)科研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
(4)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0%;
(5)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产品鉴定证书、验收证书,
(4)上一年度的企业负债表、损益表,
(5)以及能说明企业产品技术含量的查新证明、成果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申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经本市级财政、税务部别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经县科技局逐级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申报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经本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经本县科技局向台州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受理申报时限: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用常年受理,一年分四批审定的方式。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83930565
联系人:崔
敏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1、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高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进而生产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
凡申请认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依据于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成熟,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利税率不得低于20%;
(3)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2、申报材料:
(1)《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
(2)有关产品技术成熟程度与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如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3)国家专控、专卖及特殊行业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4)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检测报告。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申请人经主管部门、市税务部门、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将采取常年受理,每年分二次认定的方式。
4、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电话:83930565
联系人:崔
敏
专利纠纷调处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二、服务内容:
受理本县内的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三、申请调解处理的条件:
1、请求人与有关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且被请求人是嘉兴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4、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5、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6、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有书面的请求材料。
四、申请和办理的程序:
1、专利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市科技局专利管理处负责管理。
2、请求人应提交书面请求材料一式二份。
3、对符合规定的调处请求应予立案。
4、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5、立案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省专利管理局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承办处室:科技管理科
电话:83930565
联系人:崔
敏
省级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申报
1、申报条件:
凡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住所或创业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国外专利后,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均可申报专利申请费用补助。
(1)当年授权且有效的专利,并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该专利未获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补助。
2、申报材料:
(1)浙江省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
(2)申请文件;
(3)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内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与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费发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当年年费、登记费收据。(申请人应提供票据原件,如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或遗失,须提供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相关缴费证明)。
(5)实审通知书及实审费发票;
(6)国外专利需提供该专利进入申请国市场分析预测,占领该国市场计划,步骤及其预期效益情况。
(7)申请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8)个人申请的须出示本县身份证或在本县创业证明并提供其复印件。
3、补助金额:
申请国内专利的,授权后补助申请费、部分代理费或授权当年的年费、登记费,按省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办理。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5、经办科室:科技管理科
电话:83930565
联系人:崔
敏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1、申报条件:
凡从事研制(研究)或开发(推广)具有先进性和创新内容的产销科研项目,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研制(研究)或开发(推广)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2)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相应的技术、资金、场地、设备和管理能力。
2、申报材料:
(1)《天台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2)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等。
3、工作程序及受理时限:
(1)工作程序:我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研究和初步审查;提交市科技三项费用立项评估小组(专家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科技局确定项目与补助金额;经县财政局汇签后联合发文;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2)受理时限:每年二期,每年3月31日为第一期项目的申报截止日,8月31日为第二期项目的申报截止日。
4、经办科室: 科技管理科
联系人:
葛世革(全面负责)
联系电话:83930575
鲍晓飞(负责农业项目、星火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
联系电话:
83930566
崔敏(负责工业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电话:8393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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